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雪坤,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雪坤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雪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雪坤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通向东方红大道的胡同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周×并抢走现金500元、手机一部,后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雪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领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雪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雪坤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雪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