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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月25日 嘉定刑事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东刑一终字第28-2号




  抗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徐延兵。200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原审被告人宋小芬。200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延兵、宋小芬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332-2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霞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徐延兵、宋小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1月10日开始,被告人徐延兵、宋小芬与其女儿、母亲为索要债务,未经允许进入广饶县陈官乡东齐村齐付云家中,强行居住7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延兵、宋小芬为索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居住七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因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出于索债为目的,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延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宋小芬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抗诉机关以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徐延兵、宋小芬的"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认为,鉴于原审被告人身体状况,判处缓刑是适当的,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当,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徐延兵、宋小芬辩称,其是向齐玉涛要钱,与齐付云夫妇没有关系,与张延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延兵、宋小芬为索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居住七天,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抗诉机关关于"判决确有错误的"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抗诉机关原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审法院鉴于徐延兵和宋小芬出于索取自己合法债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均在法定幅度以内,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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