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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雏形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3日 嘉定刑事律师  
  对管制的雏行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在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所列的五种主刑之一的“管束”,实际上就是管制刑的雏形。当时的管束是一种不予关押在监狱,但要服公役的刑罚方法。刑期为1日以上,1年以下。另一种认为,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即已具雏形,当时称之为“回村执行”,在同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广为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资料搜集困难,笔者无法对管制刑的最初形态作追根溯源的探究,但是,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抗战时期的“管束”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回村执行”,有三个共同点:
  一是对适用对象不予关押;
  二是适用对象必须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以公役的形式或者是村庄集体劳动;
  三是适用对象必须接受专门机关和群众的监督改造。
  管制是解放区人民政治斗争实践的产物,它是镇压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具体实践,它发挥了专政机关与群众监督的两方面的优势,在对地主、反革命分子等阶级敌人的惩罚与改造中曾经起到很大的作用;管制是解放区人民刑事斗争实践的产物,解放区人民政权在与反动势力激烈的政治斗争中,既要严厉打击罪大恶极的敌人,又要惩罚、教育、改造一大批罪恶不深的反动分子,将对反动分子的惩罚与改造寓于群众监督之中,无论是“管束”还是“回村执行”都是刑事司法有益的实践活动,为管制刑的确立,进行了最初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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