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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杀母后埋尸鸡圈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嘉定刑事律师  

17岁少年杀母后埋尸鸡圈

伴着凌晨4点半的月光,17岁的王兴(化名)扬起手中的斧头,砍向40多岁的亲生母亲。他用沙土把母亲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鸡圈下面,带着1200元钱开始逃亡。

这起发生在山东青岛即墨市一个农民家的弑母惨案,令人震惊。警方在成都抓获这名少年时,他没有懊悔,神情淡然。

王兴说,让他扬起斧头砍向亲生母亲的仇恨,来自母亲对他2年多的家中“囚禁”。父亲早逝,母亲以“外面的世界太危险”为名,多次拒绝他外出打工的想法。而母亲对外人隐瞒事实,就连爷爷奶奶都不知晓。

当地的办案检察官表示,“母亲对儿子过度保护,导致儿子无法与外界良好接触,也没能及时疏散不良情绪,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9月14日那天,李娟带着儿子去地里干活,回家后王兴就跟妈妈说要去外面打工,但她没同意。9月15日一大早,大概4点半,天还没亮,李娟就准备带儿子继续去地里干活,但她儿子还是要求出去外面打工,李娟又没同意。就在准备出门的时候,她儿子拿斧头把她砍死了。”上述知情人士向“北京时间”介绍。

“王兴当天傍晚离开了家,到镇上过了一夜,第二天又在即墨市过了一夜。后逃经青岛、济南,到了成都火车站,9月22日被警方抓获。”上述知情人说。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王兴杀死自己亲生母亲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情节恶劣,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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