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一男子,以投保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最终难逃法网恢恢。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4年底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保险营销员期间,以帮助被害人龚某办理保险的名义,收取被害人龚某投保第一年度的保费608O元交公司财务后,于2005年1月1日、2005年5月11日采用以假票据的方式二次骗取被害人龚某的保费共计人民币5472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主动将其诈骗受害人龚某保费现金人民币54720元退还给了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主动将其诈骗的人民币54720元退还给受害人龚某,受害人龚某得到退赔款后,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写出书面材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判处。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