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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9日 嘉定刑事律师  
刑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放俘虏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私放俘虏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本条所规定的“私放俘虏”,是指行为人违反战场纪律,未经批准而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俘虏是在作战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敌方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私放俘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军队的战场纪律,不利于消灭敌人和获取敌方的情况,还有可能暴露我军的情况,危害我军的作战行动和军事利益,因而这种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出于特殊的需要,根据上级的批准而释放俘虏的,不是私放俘虏,当然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重要俘虏”,是指敌军的中、高级军官,掌握重要情况的人员,以及为了解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私放重要俘虏和私放俘虏多人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况,如因私放俘虏而严重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暴露我军军事秘密,危害我军军事利益的,以及因收受财物、贪图女色而私放俘虏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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