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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情节滥用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7年8月4日 嘉定刑事律师  
  这几年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些工作人员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觉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应当尽量适用。二是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三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就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导致适用了缓免刑。四是客观上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
  最高法表示,将从多个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法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最高法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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