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死刑知识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刑罚分类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法律文集
罪罚轻重
死刑知识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刑罚分类
刑事案例
刑事证据
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
犯罪状态
刑事审判
刑事法规
刑事动态
文章详细
自首、立功
发布时间:
2017年7月3日
嘉定刑事律师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嘉定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嘉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