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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妻子会挣钱殴打妻子 女儿报警:严处我爸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嘉定刑事律师  

男子因妻子会挣钱殴打妻子

张某今年50岁出头,因妻子余某能干会挣钱,他心中愤懑素有争执。当晚22时左右,张某在外面喝酒回家,将余某脖子掐住。余某极力反抗,大声喊叫求救。20多岁的女儿小张闻讯冲进卧室劝阻,张某根本听不进去,反复对余某拳打脚踢,小张只得报警。

谈及母亲被父亲家暴,小张激动不已:“我要求严厉处罚我爸,这种事情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民警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让小张带母亲到医院检查。在派出所,张某态度十分恶劣,声称这是自己的家务事,与警察无关。民警将张某带到调解室,等其酒醒后讲解了《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张某如实交代了殴打妻子的违法事实。

余某颈、面、头部受伤,第七肋骨骨折等,张某已构成故意伤害,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实施,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已经违法。

民警提醒:遭遇家暴时,受害人一定要采取“零容忍”态度,留存证据,立即报警。

家暴严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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