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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为保护受害人权益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收监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5日 嘉定刑事律师  
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为保护受害人权益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收监    被告人对受害人无故进行殴打,在公安阶段却未对其故意伤害案部分作出任何强制措施,被告人仍在村里嚣张扬言,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通过提交受害人意见等努力,使被告人在检察院阶段被逮捕,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深感欣慰,这对于接下来向被告人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下为受害人意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受害人苏某系同村居民,且均系渔民,2011年5月31日下午,张某酒后因在码头停船事宜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之后受害人被家人送至**区人民医院医治,被诊断为鼻突骨折、鼻骨错位,后转至**市人民医院治疗,受害人认为张某正值壮年,酒后无故对妇女进行殴打,行为性质极为恶劣,由于当时受害人治疗尚未终结,未做出伤情鉴定,当地**派出所仅对其进行了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1年6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派出所侦查被**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7月28日,受害人伤情经**区公安分局鉴定构成轻伤,次日受害人将鉴定报告送交给**派出所,但派出所对其未做出任何强制措施决定。    受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派出所仅对其涉嫌盗窃罪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未做出任何强制措施,实属不当,从2011年5月31日案发至今,犯罪嫌疑人仍不知悔改,态度嚣张,在受害人受伤后,其既未到医院探望,亦无道歉悔改诚意,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前后两次实行刑事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恳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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