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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沪司许(01 - 4)字(2006)999 号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日 嘉定刑事律师  
2015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注销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质,并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行政许可证件。(上海市司法局印章)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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