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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宇婚姻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嘉定刑事律师  
  【案由】李明宇等婚姻诈骗案
  【关键字】诈骗
  【罪案情节】被告人:李明宇等 公诉机关:重庆市****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宇曾在广告公司工作,在发现利用广告骗婚来钱快后,2007年2年,她在渝北龙溪街道亚泰大厦创办了一家广告公司挂牌营业,随后,纠集骆修兰、胡小梅等人,来公司中冒充广告中的角色和“红娘”。公诉机关称广告公司不过是一个幌子,它实际上是一个婚骗大本营,一群年轻女子和中年妇女在里面等着电话铃响。从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以李明宇为首的骗婚犯罪集团行骗2000余起、累计诈骗金额达289余万元,被骗者遍布全国25个省、区、市,受骗人数超过2000余人。
  被告人发出的虚假广告,在许多城市的火车站都可以看到。被告人李明宇在各报刊上刊发的“富婆”“富商之女”的美女照片,都是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从网络上下载,经过处理,在配以骗婚的广告词后,向各地的小报发去的。而虚假广告主要内容是,“都市情缘”或“财富情缘”--有xx女的丈夫因车祸或丈夫不孕要求找人怀孕,先预付定金几十万到男方,事成之后再重金几百万元酬谢等。
  2008年12月3日重庆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全国第一婚骗案作出判决。 【判决】罪名:主犯李明宇及其他28名从犯都犯诈骗罪;
  刑罚:主犯李明宇判有期徒刑15年,并被处罚金200万。其余的28名从犯也被判十二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骆金兰被免于刑事处罚。
  【法理解析】分析该案首先让我们梳理以下几个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认定诈骗罪的过程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到财产损失。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因为这里的错误主要是因为被害人自己存在轻信心理或者贪利动机等过错,这种认识错误是必须由被害人自己加以避免的。在刑事诈骗中,被害人之所以产生认识错误,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制造了有力的根据,被害人具有相信行为人的合理根据,因此被害人的错误必须有行为人负责消除的。所以我们应该区分这两种认识错误。因为本身诈骗罪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互动的结果,可以说是受害人积极配合行为人的结果。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区分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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