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7日 嘉定刑事律师  
刑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All Right Reserved 嘉定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