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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种子被判刑三年罚金四万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日 嘉定刑事律师  
种子对于农业和农户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种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给种植合作社,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3万多元。3月21日,山东省曹县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一审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屈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润,将8000斤失去使用能效的花生种以每斤9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等人经营的曹县康发种植专业合作社。售给农户种植后,该批花生种的缺苗率达90%以上,造成233亩花生绝产,经济损失共计4397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失去使用效能的花生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农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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