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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象牙制品 古玩店主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年4月6日 嘉定刑事律师  
被告人汪某(男)在未经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家经营的古玩店内摆放象牙制品欲出售,后被查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起诉至法院。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作出判决。

检察机关公诉称,被告人汪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古玩市场内的某店铺的橱窗及展柜内摆放象牙制品进行销售。2012年7月26日被民警现场查获象牙项链3串、象牙手镯1只、小象牙佛像1尊、象牙烟嘴4个、象牙调琴配件6个、象牙串珠1粒。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象牙制品,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041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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