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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男”自愿给女友花费 分手索还“借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 嘉定刑事律师  
一男子通过qq聊天认识一女子,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该男子为讨好女友自愿多次存款给女友花费,后两人分手,男子向女友索回“借款”无果后,遂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3月1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宣判,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尔后在现实生活中双方互相来往,随后发展成为男女恋爱关系。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张某先后分16次向夏某开设的银行卡存入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0元。2012年12月,两人之间的关系恶化,张某要求夏某偿还所给付款项未果。2013年1月20日,原告张某遂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夏某偿还借款25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一个月前即2012年11月12日及11月25日,原告还先后向被告开设的银行卡存入现金800元及5000元;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庭审中,被告否认向原告借过钱,认为原告存入被告卡内的钱系原告用被告银行卡刷卡消费后归还被告的;原告否认将钱赠与被告,被告亦否认接受了赠与。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最基本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因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在纠纷发生前系恋爱关系,原告通过被告开设的银行卡先后存入人民币共计25000元,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从习惯上来说,也有借款没有立下借据的可能性,但原告在被告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多次借款给被告不符合常理,被告亦否认向原告借过钱,原告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借款事实存在,可见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故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未归还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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