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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劫悔亦迟 投案自首获从宽

发布时间:2015年1月5日 嘉定刑事律师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金钱乃每个人生活必需物,但获取钱财应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现实中有部分好逸恶劳的人,总是觊觎别人财物动向,待有机可乘时决然铤而走险,正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1996年9月,家住永善县某乡的伍某邀约同村的另两人携带杀猪刀、水果刀、玩具手枪到当地乡场赶集。赶集中,伍某发现另一村的耿某身上可能有钱,遂生犯意,与一同赶集的另两人合谋实施抢劫。三人一拍即合,便在耿某必经之地守株待兔。下午时分,毫不知情的耿某赶集回家,在路经某村丫口处时,伍某三人一哄而上将耿某团团围住,分别持杀猪刀、水果刀和玩具枪威逼耿某交钱,耿某不从,三人便强行搜身,搜到现金500余元。作案得逞后,三人潜逃。2011年5月,全国“清网行动”大网铺开,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良心深深的谴责下,伍某选择了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他人携带凶器、采用暴力手段截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认罪态度好,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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