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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无力还 机械设备来抵债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嘉定刑事律师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某农贸公司一纸诉状将广东某纱线公司告到了安乡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共计90余万元;在被告不能偿还上述欠款本息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了11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棉花品种、数量、单价、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2012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前期买卖合同货款进行了结算。根据结算情况,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注明:现被告公司截止2012年7月20日欠原告公司棉花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00 007.18元。约定最后还款日期为2012年9月20日前还清,如到期我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用我公司所有机器设备为上述货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贵司可拍卖变卖我公司机器设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超过最后还款日期仍未履行支付货款本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另外,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注明了用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为所欠货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综上,对原告要求对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息以及在被告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对被告设置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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