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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1日 嘉定刑事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27日对一起涉案2.9亿余元的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判处以主犯张军为首的21人缓刑至有期徒刑6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

  2005年末,大连鑫碟甲壳素有限公司(简称甲壳素公司)厂址需要动迁,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已死亡)在瓦房店工业园区取得342亩土地的使用权。2006年初,徐某责成时任甲壳素公司总经理的张军负责新厂建设。因新厂缺少建设资金,2006年4月至5月间,张军等人经多次协商,后报徐某同意,决定利用甲壳素公司的产品,擅自制定高额利息和各种奖金,以销售返利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此期间,徐某、张军等人商定在瓦房店工业园区厂址上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即大连利健生物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健公司)。2006年5月,张军等人在大连星海旺座租用办公室,开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同年8月,销售返利结束,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74万余元,用于利健公司筹款和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06年8月,张军经人介绍,确定了项目投资、投资转股和现金购股的“上市”方案,并于9月实施。2007年8月22日,利健公司增资至8000万元,开始以投资转股和现金购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高额利息以及奖金的诱惑下,仲某等人作为投资代理人,在明知高额利息和奖金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协助利健公司面向社会广泛吸收公众存款。利健公司在拿到钱后,向投资人出具投资凭证。

  截至2008年1月,利健公司资金链断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1526人,涉及金额2.9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利健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主犯张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在其余21名被告人中,1人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仲某等另外20人均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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