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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明知”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1日 嘉定刑事律师  Tags: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明知”如何界定?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并不局限于行为人的口头供述,而是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综合考量进货渠道、价格差异、交易方式、产品外观及行为人的从业经验等客观事实进行推定。只要存在足以让一般理性人产生怀疑的情形,而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仍进行销售的,即可认定为“明知”。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明知”如何界定?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主观故意核心在于“明知”。由于主观心态具有隐蔽性,司法机关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从以下几个维度界定“明知”:

1. 直接明知与间接明知的统一:“明知”不仅包括确切知道(直接故意),也包括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或放任而未予核实的情况(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声称“不知道”,但客观证据显示其具备认知的可能性和义务,则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2. 客观情形的推定规则:在具体案件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通常可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

进货渠道异常:从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非正规渠道进货,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价格明显不合理:进货价格或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违背商业常理。例如,以远低于成本价购入知名品牌商品。

交易方式隐蔽:采用非正常的现金交易、夜间交易、异地交接等规避监管的方式。

产品质量直观瑕疵:产品包装粗糙、标识不全、无生产日期、无厂家信息,或经消费者投诉、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销售。

既往经历:行为人曾因销售同类伪劣产品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再次实施类似行为的。

3. 举证责任与反驳:虽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明知”,但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如果行为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严格的审查义务,且被欺骗手段极其高明,确实无法识别产品伪劣性质的,则可能排除“明知”的认定。但在绝大多数常规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负有基本的查验义务,未尽此义务往往被视为“应当知道”。界定“明知”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违背了正常的商业注意义务,结合全案证据链形成内心确信,而非单纯依赖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生产者在本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明知”。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销售渠道不正常的;

(三)没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的;

(四)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明知是伪劣产品仍进行销售后果?

作为专业律师,针对“明知是伪劣产品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主要取决于销售金额、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产品的具体性质。该行为首先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最严重的后果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刑事层面,若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该金额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等),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量刑幅度与销售金额直接挂钩:

1.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销售的伪劣产品属于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更重的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旨在厘清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建议结合具体案情证据,由专业律师进行针对性辩护或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