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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审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5日 嘉定刑事律师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韦振亮,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终审理。根据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终止审理:


  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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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