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振亮,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罚金的概念和裁量原则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一般均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四大类。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由于罚金是刑罚种类中的一种,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适用。由于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的金钱为内容,所以,它只能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对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也可以适用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在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中,都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某些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单独适用的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犯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须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附加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为何判决后得不到执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罪犯存有错误认识,抵制履行缴纳罚金。从罚金执行情况看,凡被判处缓、管、免的罪犯,均能在判决限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而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基本上抵制缴纳罚金。如:侯某等三人盗窃一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4万余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4万元、3万元。判决后,三罪犯均称:你们法院判了我们坐牢,又让我们缴罚金,我们在坐牢哪有钱缴。
二是法院适用罚金刑时,往往忽视客观实际履行能力。罚金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刑法未作统一规定,而是因罪而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具体犯罪的罚金数额时,掌握好罚金数额限度的运用,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犯罪具体情节的轻重分别裁量,做到罪刑相适应。另外,还要充分考虑罪犯本人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往往只强调罪刑相适应,缺乏灵活性,忽视罪犯实际履行能力,造成空判,从而根本无法执行。
三是强制缴纳缺少程序,具体操作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期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并处; ;可以并处;及罚金的最低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解决了;应判不判;问题。而对司法实践中;判而未执;有问题,却没有作出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仅仅强调案件在审理中,可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财产在异地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对限期届满的应当强制缴纳。对关键性的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却未作出统一规定,造成基层法院认识不一,众说纷纭。有的认为财产刑应归执行局统一执行,才符合;审执分立;原则的要求;有的认为财产刑应当由刑庭执行才更切合实际便于操作。但就罚金强制缴纳的机构和程序而言尚无法律规定和相应司法解释。
四是法院现有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根本无能力担负起罚金执行的任务。近几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的各项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人员少、案件多、装备差、远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无时间、无精力、无能力对超过期限的罚金予以强制缴纳。
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的执行方式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是指罚金的缴纳方式。各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对罚金刑须通过何种方式、在何时缴纳完毕,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我国学者一般将罚金的执行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一般执行方法分为:
一次或分期缴纳;
逐日缴纳;
延期缴纳;
暂缓缴纳。》》》查看全文
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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