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振亮,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注射死刑有没有痛苦
其实是有的。世界法医学者认为,毒剂注射死刑是迄今为止最文明的死刑方式,因为它不会给受刑人造成痛苦,而且因为场面不血腥,也不会给行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但上周,美国有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指现时的毒剂注射死刑都要经过3次注射,会增加死刑犯受到“不道德和无理由的痛苦”的危险。
为什么毒剂注射死刑都要经过3次注射因为这是一贯以来的做法。俄克拉荷马州在1977年的5月通过了第一条的毒剂注射死刑法令,以求用更仁慈的方法来处死囚犯。注射的第一剂药,通常都是硫喷妥钠,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来是**溴铵,让肌肉放松。一开始的时候,俄克拉荷马州只采用两剂注射,不过在法令通过的同一年里,他们也增加了第三剂注射———氯化钾,让心脏停止跳动。这三剂毒药的注射加在一起,更能确保死刑的执行。
那到底囚犯在接受毒剂注射死刑时会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吗一项最新研究表明,2克至3克的硫喷妥钠就能确保受刑人丧失感觉,这种假设过于简单,特别是在行刑人员缺乏麻醉经验同时整个行刑过程长达10分钟的情况下。而且,大多数死刑犯在行刑前是非常焦躁不安的,他们体内的“兴奋剂”———肾上腺素将大量增加,因此,需要更多的药物来让他们进入一种昏迷的状态。研究学者们指出,如果没有被充分地麻醉,死刑犯将经历窒息、一种严重的烧灼感、剧烈的肌肉抽筋和心跳骤停。而且,由于使用了肌肉放松剂来麻痹他们的肌肉,死刑犯将无法用身体表达这种疼痛。
既然三剂注射法有这样的危险,那为什么不直接给囚犯服用大剂量的**妥酸盐算了因为三剂注射法如果在正常的操作下,要比服用**妥酸盐更快地发挥效用,通常10分钟就能置人于死地,而后者则要起码一个半小时。而且,向一个全身被绑在手术台上的犯人注射毒针,要比强迫他们喝下毒药容易得多。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