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振亮,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振亮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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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进行裁决是最好的。但是事实上,很多时候,都会出现双方提供的证据不明,案情错综复杂等情况,不能马上做出决断,需要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因为特殊情况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也要申请法院收集。这些都涉及了证据调查申请书。下文将详细阐述了,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的各种情况。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从上文可知,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广泛,可以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特殊情况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主动收集,方便裁决。了解清楚证据调查申请书的使用规定,很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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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的过程当中是十分注重对于证据的应用的,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当事人向法院所提的各种请求是没有办法得到满足的,证据不仅仅包括物证,证人的使用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国诉讼法中规定如果有公民有关于案件有关的证词的话,是需要到法庭上来作证的,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来阻碍公民作证,如果公民要到法庭上作证的话,需要写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书,来保证自己证词的真实性,那这个保证书应该如何书写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这个保证书的主要目的是让证人自己保证在法庭上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与案件相关的,并且是真实可靠的,可以将自己的话作为判案的依据,所以这个保证书主要目的是要当事人和法官相信自己。
第一,要写清楚证人的基本信息。
1.这是整个保证书最基础的一部分,证明需要将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电话,住址和职业,工作单位等等相关信息写在这个保证书上,来保证如果当事人或者法院需要重新审理,需要证人来作证的话,能够及时的找到自己。
2.同时,通过对于证人的个人信息和职业的判断,可以看出他与案件的当事人到底有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存在着极大利害关系的话,是没有办法出庭作证的。
第二,保证如实提供证言,不会虚假作证。
1.这是整个保证书的重头戏,在保证书里面,证人一定要写上自己可以保证向法庭如实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信息,如果有虚假的证词而造成了当事人某一方的严重利益受损的话,自己愿意承担法律。
2.这是一个誓言性质的内容,在说了这个誓言之后就一定要做到,来保证整个案件能够顺利的审理下去,自己作为证人能够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3.在最后正要把自己的名字签到保证书上,并且写上签订保证书的日期。那么整个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书就算是书写完毕了。如果按照上述的内容和规范进行书写的话,在保证真实性的基础上,整个保证书就生效了,如果证人在作证的时候真的出现了虚假情况的话,那么会按照保证书来负一定的法律。
4.当然,并不是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并签订保证书。包括未成年人或者是在出庭作证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没有办法正常行走的,以及在与案件并无直接关系,如果是对于这样的人的话,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但是也可以经过法院的允许,不需要出庭。
5.除了以上几种情况的其他任何情况,证人都必须要出庭作证,并且在出庭作证之前要签署这样的保证书来保证自己证言的真实性,也能保证整个法院的审判秩序和案件的走向是正确的,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来讲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民众有义务去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