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振亮,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B3岁,农民。1990年9月4日,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1999年6月30日被逮捕。
1999年8月23日;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因受害人不是妇女,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拐卖人口罪,而不是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某拐卖的是两性人,不是妇女,也就不是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对象,且张某某及其同案犯竹子刚事前并不知道王某是两性人,其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拐骗行为,但到后来,受害人王某己转化为自愿行为,犯罪的客观要求不完备。
芦山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被告人张某某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芦山县双石镇西川四组;女青年;壬某一同外出。四人从芦山县出发,乘汽车、火车到达安徽省利辛县后,张某某、竹子刚对王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王某到竹子刚一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去其他地方找到钱后再来接壬某,并由竹子刚通过其姐夫张登贤介绍,将王某卖与利辛县赵桥乡谭阁村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除去路费,张某某分得赃款380元。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子刚姐夫家,后壬某被送回芦山县。
经芦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
芦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士某卖与他人为妻,张某某的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虽事后经检查王某系两性人,但被告人拐卖时并不知情,仍视作妇女拐卖,属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本案申并不影响其刑事。依照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张某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末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拐卖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的行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