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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强奸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6日 嘉定刑事律师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

  韦振亮,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性强奸构成强奸罪

一、同性强奸构成强奸罪两种情况

1、男性"强奸"男性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存在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如果被害人是男童,14周岁以下,那么可能存在强制猥亵儿童罪,如果是14周岁以上,也不存在强制猥亵儿童罪,只能看后果,如果严重的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

2、女性"强奸"女性

这种情况也不存在强奸罪,一般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此情况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女性作为强奸罪主体只有一种情况,例如一女的教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强奸另一女的,那么其才能构成强奸罪

二、以后是否会纳入强奸罪

或许大家把“同性强奸”看作是奇闻趣事,但事实上这个话题是非常严肃的,涉及到男性的相关人身权利并未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凸显出的是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漏洞与缺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07年有一个案件,河南郑州一个16岁的少年被某招生老师诱骗后实施强暴,求助法律无门。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只限于女性,而‘猥亵儿童罪’受害者只限于14周岁以下儿童。很多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孩,以及刚成年但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年,很容易成为同性性侵害的对象,而被性侵后,依“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定罪,又身处法律保护之外。这种法律空白的状态其实是非常可怕的,立法者应当考虑将“同性强奸”列入刑法。

1、“男性的性权利”同样应当得到尊重。人类的性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一种人身权利,与性别无关。是一种自主决定发生性关系或者拒绝发生性关系的一种人身权利。女人的性权利得到了刑法的保护,男人的性权利亦然。在社会上发生了多起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后,我们可以意识到,男性的性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社会在向前发展。法律本身应当做到实事求是,面对男性的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却无力求助法律,面临着法律空白的尴尬时,立法者适时应该考虑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世界上其他国家,比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时都将受害人表述为他人,在英文的版本中使用了“anyperson”或“aperson”,而没有用“woman”。可见,对于男性的性权利应当如同女性的性权力不可侵犯一样,受到法律上的尤其刑法的同等保护。2012年FBI将强奸的定义从1927年定下的“用武力且违反女性意志地获得其肉体”变为“未经对方同意用任何身体部分或器物穿入阴道或肛门,或是用性器官穿入口腔”。世界卫生组织02年将之定义为“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穿透阴道或肛门,不管程度如何。”

3、把强奸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来处理的话,存在不妥当之处。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但是,强奸行为带给受害者的更多的心理上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可能是永远也无法治愈的。如果同性强奸中,单单以受害人身体所受到的伤害来定罪量刑的话,恐怕不能达到“罪责罚相一致”原则。再者,‘强奸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会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而不要求是否存在犯罪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可能一些受害人身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创伤,但心灵的创伤却是巨大的,此时,如果依“故意伤害罪”来处理,结果可能会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

4、“强奸”——其本身的定义。根据“强奸”本身的含义,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发生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强奸,是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交的犯罪。强奸的受害和加害者皆不分男女。

分为5类:

男性强奸女性

男性强奸男性

女性强奸男性

女性强奸女性

轮奸。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男性阴茎须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阴道内与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或男子在未经许可下强行与另一男子发生肛交。或者女子与被强行弄勃起或半勃起状态的男性性交。

在很多时候我们很多犯罪分子会针对法律的漏洞进行犯罪,但是在很多时候法律都是可以变化的,都是可以将人们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判决的,所以不要想着去犯法,比如说以上的强奸同性,这虽然没有明文条规定的,但是也是会根据法律进行惩罚的!以上为大家找到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强奸罪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立案的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时,才予以立案。强奸罪立案,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二、强奸罪立案所需要的证据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