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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刑事只有证人证言不能定罪吗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嘉定刑事律师  Tags: 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刑事只有证人证言不能定罪吗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之中,有时候对于一些没有实际证据,或者是没有,判决生效之后的人或者是一些事物,在法律上的名称是证明对象,一定程度上证明对象就是正在等待或者是还没有被证实的事物,这种事我在法律上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去看看证明对象的范围是哪些还有针对他的法律有哪些

证明对象

一、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同学们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 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通过以上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多广,在我国证明对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因为如果没有证明对象的存在,很有可能对于一些没有得到证明或者是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而言,很可能造成误判或者是错判的行为,所以对于证明对象的重视表明了我国依法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动力

刑事只有证人证言不能定罪吗

一、刑事只有证人证言不能定罪吗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同,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审判者很少怀疑国民的素质,当然,刑法中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也大,此种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慑之上。这样一来,同一个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可能被采信,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却很可能不被采信。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某人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却很难证明民事事实的发生,仅是因为其作伪证的代价不同,审判者即想当然地将他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排除在可信证据之外。

显然,问题出在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上,它将伪证罪局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而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排除在外,而这种排除确实是荒谬绝伦,因为所有的诉讼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价值,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任何诉讼中作伪证,听说医疗事故案例 。都是蔑视法律,危害了司法公正,都应该受到严惩。而我们竟然放纵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给民事司法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当然,尽管有这样的法律上的原因存在,却并不能免除我们在民事诉讼中轻视证人证言的。因为在民诉法中,证人证言仍是法定证据之一,因此我们仍然应该审慎地对待,因为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怀疑证人的可信,对于证词的真实性,应通过双方的质证来确认,而绝不应由审理者凭主观臆断而肆意否认。

综上,在司法部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只有所谓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定罪,因为人为作证都不能绝对的排除存在着虚假作证的这种情况,且口供本身所起到的证据效力也是非常有效的,司法部门需要有其他能够和证人证言相吻合的证据,这样才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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