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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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因为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有时候会失真。所以法官要灵活运用证人证言证据规则,来分析采纳或排除证据。那么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下面就由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1、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
2、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4、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由此可见,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证据能力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据合法性规则等。法官要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对于真实可信的证人证言进行采纳,来推动案件的审理。总之,证据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之王”,各方务必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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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证据都是法院最终结案的依据,证据不明就无法认清案件事实,也就没有办法定案。在三大诉讼中,都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分类,但是三大诉讼中的证据应用规则是不同的,那么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之处在哪里根据相关法律知识简单为大家讲一讲。
一、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1、证明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相同,均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153条规定“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证据确凿”,但从实质上来说,法律规定的三种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
4、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
二、三大诉讼共有的证据种类是什么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综上所述,像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都属于三大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在刑事诉讼证据中,有犯罪嫌疑人陈述这一证据分类,其它两个诉讼中是没有的。而现场笔录又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在证据规则应用上,三大诉讼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