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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嘉定刑事律师  Tags: 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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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会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分。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但也有例外情况。很多人对于传来证据感到有些陌生,不知道什么是传来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件、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该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该、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该、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该、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所以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只要传来证据与案件的某个待证事实有关联,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查证属实后,就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实践证明,传来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它对发现与收集原始证据,对于验证、核实原始证据的真伪都有重要作用;在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四、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五、前提条件: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第二,必须证明副该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三,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为能够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物的条件。不管原件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实的,其副该、复制件是虚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该副该或复制件。只要复印件、复制件是忠实于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可采性,则由法院审查。

六、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应包括以下理由:

原件确实已被销毁、遗失,但提供者出于恶意的除外;

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对方如出示该材料可能对其不利因而拒绝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为其有罪、罪重证据的原件,但通过合法的侦查措施又无法得到,则只能出示副该;

原件在他人掌握编辑收集整理,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时又无法找到此人;

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广告牌,书写于路面上的书证,由于其位置无法移动,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则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来代替;

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

从上可知,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对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都是认可的。当然,使用传来证据的前提必须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供,还必须符合证据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最终由法院进行评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的律师们。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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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事实的认定都需要有证据的支持,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才能还原案件的本质,从而正确的处理案件。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简单介绍一下证据种类的相关知识。

一、证据简介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都对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和判断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也就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我国诉讼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所谓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都是看得见摸得着或者感觉得到的东西。

2、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原件、购物发票等,它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的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它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第二手的证据材料。不难看出,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程度更高、证明力更强。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收据、发货单、合同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甲主张乙造成其人身伤害,要求损害赔偿,乙提供一份甲受伤之日自己在外地出差的住宿发票。在这里,乙提供的住宿发票就是间接证据。可以看出,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更为方便,证明力也更强。

4、根据证据与证明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本证就是能够证明负有证明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就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研究,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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