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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格特质的证据收集 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取证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嘉定刑事律师  Tags: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格特质的证据收集,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取证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格特质的证据收集

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断深入,对未成年犯实行;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对于如何贯彻和实施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置和非刑罚处罚等问题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三条规定,过失犯罪、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及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等情形可以不批准逮捕决定。但这些规定只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实体问题作出的,对于不是案件事实但能够影响案件处理的体现涉案未成年犯人身危险性和可改造程度的人格特质如犯罪嫌疑人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容并未涉及,这就影响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惩处。


因此,有必要要求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全面收集可以反映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人格特质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证据。理由是:


一、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反映了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小的、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犯,应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办案人员一般只就案办案,没有主动、全面收集涉案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容,这就导致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动机、监护条件等情况不够了解而不敢大胆适用非拘押强制措施。据调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没逮捕必要不捕的占不到报捕案件总数的10%,大量的未成年犯被羁押在看守所,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分押条件不好的地方还跟成年犯关押在一起,容易造成重复感染和交叉感染,现实中往往是刚关押时认罪态度较好,关了一阵子态度就变了,不利于教育和改造。


二、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反映了其可改造程度,是法庭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从轻、减轻或对其适用缓刑、管制等非自由刑的重要依据。透过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法官可以了解其认罪、悔罪以及家庭对其管教能力的情况,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是衡量其可改造程度的综合指标,是法庭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对其适用缓刑、管制等非自由刑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公诉机关一般没有收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庭在审判时可能由于不能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而对未成年犯的可改造程度心中没底,从而影响了法庭对未成年犯的最终处理,不利于全面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







三、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可以反映出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是决定对未成年犯如何采用帮教措施的重要依据。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是公、检、法、监狱劳改部门乃至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全面的收集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这些部门才能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从而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制定出一整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帮教措施,有的放矢,落实矫正措施,加以教育、改造,预防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取证

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取证刑事辩护中的举证,应当是一个包括调取证据、接收证据、整理证据、提交证据的综合过程,而不仅仅是在法庭上将证据予以出示和提交。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辩方证人的取证,要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认真记好调查笔录,若有可能,最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控方证人的取证,一定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实践中,大多数办案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最好的取证方法就是申请其出庭作证。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有的时候,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无法获取原件或者原物的,或者自行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还可以借助公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对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实物、现场的状况和照片等进行公证,以公证的形式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二、接收证据


上面所说的调查取证,是指律师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被动地接收证据的问题,比如嫌疑人家属,嫌疑人所在单位,本案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士,主动将持有的证据提交给律师。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做好证据接收工作,以接收书证为例,比如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家属将嫌疑人放在家里的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票据等提交过来,律师此时应由二人一起接待,记好,在笔录中要记明证据提交人的详细身份情况、所提证据的准确名称、页数、来源、主要内容、是否原件等,并应要求提交人对所提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向其提示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让提交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尤其在重点提示之处按手印确认。另外,对于接收的每份证据,还应当让提交人在每一页的背面签字按手印。


实践中,对于案件影响重大的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关键证据,提供证据的人往往会担心证据的毁灭或者丢失问题,此时,律师可以建议其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以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时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据流转的环节越多,遭受污染或者灭失的风险越大,因此,有的证据,如果律师认为由持有人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效果更好,则可以建议其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


三、提交证据


律师通过调查或者接收获取的证据,应当在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方式提交给办案机关。证据的提交时机,往往会影响到一个案件的走向。同样的证据,在立案侦查之前提交,可能起到让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效果;在侦查之初提交,可能起到让办案机关停止侦查、撤销案件的效果;在审查起诉之初提交,可能会让审查起诉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不起诉决定,但侦查机关一般不会罢休,通常会全力以赴地调取其他证据来废掉这份证据;在审判阶段提交,可能会让公诉机关撤诉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一般都不会罢休,也会联合补充证据来废掉这份证据。


但这不是说证据提交的越早效果越好,关键还是要看证据本身。有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无罪事实,则提交的越早越好;有的证据,仅仅能证明案件存在重大疑点,若提交早了,反而会使自己落得被动境地,因为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可能会针对你提交的证据,及时利用一些手段,把相关的疑点抹掉,把所谓的漏洞堵死。


通常来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交证据的方式应当比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更加严谨,但实践中,大多数刑辩律师提交证据的方式很随意,这可能与当前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往往无证据可提交的现状有关。时间长了,就忽略了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提交证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提交证据时都会制作详细的,目录中详细列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据来源、证据主要内容、证明事实、备注说明等,然后将全部证据按照举证目录的顺序排列附后。当庭举证的时候,还要将证据目录的电子版拷贝给书记员,以方便其快速完整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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