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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管辖异议不包括主管异议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嘉定刑事律师  Tags: 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管辖异议不包括主管异议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大部分和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对于专属的管辖当中出现的各种企业之间的合同问题由专属的中国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信用证的纠纷和对于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时的适用条款的效力,我国的法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原则上各级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的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的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者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中对于管辖权有特别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上述法律或者是条约当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确定管辖权。


  三、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接待、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2、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组织因为在涉外商事活动当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权、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财产权等方面侵权损害赔偿


  3、信用证纠纷。就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


  4、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自行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者域外的仲裁机构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决某一个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该以裁决的处理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标准,因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5、审查有关的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给予确认。另一类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当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6、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事商事裁决的案件。包括:


  申请承认外国或者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民商事的裁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人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法院民商事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管辖异议不包括主管异议

  核心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设定了;管辖异议制度;。从管辖异议的范围或对象来看,不仅包括了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即异议主体不仅可以对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也可以对非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尽管;管辖权异议;这一特定概念已经明确了异议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仅限于对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也纳入了管辖异议的范围之中,也就是将法院的主管问题也适用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这样的认识和做法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从而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首先,我们应当清楚,管辖权异议或管辖异议有着特定的含义,管辖异议不仅是一个法律术语,也是一项具体的制度。;管辖权异议;本身包括了异议主体资格、异议对象、异议的期间、异议的方式、异议的处理程序、异议的法律效力等等一整套规范。不同于非制度化的,当事人对诉讼其他事项的异议。


  在明确这一点以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展开为何主管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范围的讨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第4项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将法院受理范围与管辖加以区别。受理范围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主管问题。因此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也就仅仅指法院之间管辖权行使的问题,而不包括主管问题。主管问题涉及的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对某一争议能否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是审判权行使的外部关系问题,既包括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的非法律争议,也包括尽管可以行使审判权但却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对具体特定的争议排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情形。而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涉及的是法院之间审判权行使内部关系问题。管辖权异议制度解决的不是法院的外部关系问题,而是解决法院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


  导致将主管问题错误地纳入管辖权异议的范围的原因是,其一,尽管知道主管异议与管辖异议的差异,但当事人希望通过制度化的管辖权异议将主管问题的异议纳入法律程序加以处理,例如如果将主管问题纳入管辖权异议的范围,则可以获得二审终审,由上一级法院对异议问题进行审查,异议权在程序上容易得到保障。其二,我们有时在对待主管问题上容易错用;管辖;这一概念,例如说某一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实际上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某案不属于法院主管或受理。其三,就是没有厘清法院主管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差异。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关于主管问题,包括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否排除法院受理的问题虽然也是一种诉讼上的异议,但却不能适用管辖权异议的制度规定,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定有着特殊的考虑,与管辖权制度的目的有直接联系。管辖权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决法院内部审判工作负担的分工问题,主要是内部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要反映其特点。例如管辖恒定的原则,就是反映了这一点。管辖恒定原则是,在案件受理后,即使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改变管辖法院。恒定原则考量的毕竟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如果要改变就可能影响诉讼效率。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辖权制度的这一特点。按照规定,一旦超过异议期间,当事人就不能够再提出异议,其中一个原因也在于该制度涉及的毕竟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审判公正的假定;假定了任何一个法院审理案件都是公正的,不存在审理上是否公正的差异。


  而主管问题有所不同,涉及的是整个法院有无审判权的问题,是外部关系问题,不是管辖制度能够解决的。如果存在不属于法院主管或排除法院受理的事实,不论何时,处于何种阶段都决定了审判不仅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在实体上也是错误的,而且是严重的错误。这种错误都是必须加以纠正的。因此,当事人提出主管异议也就没有异议期间的限制,而管辖异议的提出是有期间限制的,超过一定的期间,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其后果是法院不得就其异议进行审查。我们知道,由于性质不同,主管错误与管辖权错误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一般的管辖错误实际上是无需加以纠正的,从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管辖错误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虽然法院主管异议存在着没有充分制度化的问题,而管辖异议有两审终审制度,但不等于主管异议就不重要,实际上因为主管异议涉及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外部问题,因此一般而言其重要性要高于管辖异议,任何法院都应当予以认真对待,一旦存在主管异议的事实,法院就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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