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 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是怎样认定的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9日 嘉定刑事律师  Tags: 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是怎样认定的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稍不留意车祸事故就有可能发生,发生后自首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撞死人自首是什么样的呢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


  要看是不是你的,一般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犯罪论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最新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扶养年限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最新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三、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肇事自首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肇事的量刑具体要看事故如何划分,关于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是怎样认定的

  自首是现在我国对于那些犯罪分子自动归案的一种制度,对于自首我国是有相应的减轻刑罚的情况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共同犯罪的自首情况。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是怎样认定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是怎样认定的


  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


  在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时,不能离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线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基本上是按作用分类,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类。我国刑法界对共同犯罪的自首,都是根据上述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进行论述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活动,而且要交代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如果是从犯,从犯中的实行犯自首时既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代自己所知道的直接实施犯罪主犯以及胁从犯的罪行,从犯中的帮助犯自首时,既要交代自己的帮助行为,还要交代自己知道的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如果是胁从犯,自首时不仅要交代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而且还要交代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相应罪行。


  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自首时,除交代自己的教唆行为外,必须交代被教唆的具体对象,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犯罪的情况。这样论述虽然详尽,但线索略显复杂。还有的人则完全是按照法定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来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的。这种分类法,除教唆犯以外,对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来分类。因而也不能照此分析共同犯罪的自首问题。因为共同犯罪的自首,其特殊性在于如何理解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这里的罪行,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是十分容易确定的,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罪行非一人所为,而是共同所为。所以,罪行范围的确定对于认定自首的条件是否成立就具有了重要意义。罪行的范围是一个犯罪性质的问题,它与共用犯罪的分工有关,而与共同犯罪的作用无关。因此,下面我们试从分工分类法的角度,对共同犯罪的自首问题加以阐述。


  实行犯的自首。实行犯有单独实行与共同实行之分.单独实行犯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因此,单独实行犯自首,不仅要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否则这种交待就是不彻底、不如实的,就不能构成自首。共同实行犯,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因而其中一个实行犯的自首,在交代本人罪行的时候,必然要将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述。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组织犯的自首。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组织犯的安排、指派下实施的。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的自首。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正是在教唆犯的唆使下产生的。因此,教唆犯的自首,在供述本人的教唆犯罪行为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一并交待被教唆人在其教唆下所实施的犯罪。


  帮助犯的自首。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特点是本人并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犯的自首,在交待本人帮助他人犯罪的事实上的时候,同样也必然会供述被帮助人的犯罪。


  二、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特别自首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未掌握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是怎样认定的的全部内容。共同犯罪的自首跟一般犯罪的自首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All Right Reserved 嘉定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