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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日 嘉定刑事律师  Tags: 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

 韦振亮律师,嘉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又称职务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以对一特定事项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为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简而言之,就是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部门管辖同时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安机关、财政局等行政机关的管辖。

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指定管辖的原因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三种: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上设立指定管辖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保证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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